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0號原告 吳糧全 被告 鄭寬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惟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28日以民事呈報狀變更、追加請求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96萬6,3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0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880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8,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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