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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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告晟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