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40號聲請人 吳孫碧鑾 代理人 吳忠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范煥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4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A-00-0000000-01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