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理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百吉發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來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韜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8號確認經理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涂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