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 張碩軒 被告 郭乃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