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10號原告 徐芳娟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31日寄存送達於警察機關,並經原告於同年4月5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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