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 阮淑蘭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被告 鄭國祥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
章修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