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602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仲哲 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長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仲哲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田仲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2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5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等多罪,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被告先後多次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經原審判處重刑,定應執行刑16年,以被告已受此重刑之判決,若予交保非無有逃亡之虞,是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
5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復生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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