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0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請求給付扶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甲○○經本院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閱甲○○之財產資料後,發現甲○○目前確無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聲請人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