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調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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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調字第68號
原   告  曾雲輝
被   告 石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基隆市七堵區,有被告公司之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潘建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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