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6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李蘭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同法第436條之9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於原告起訴前即係在桃園市平鎮區,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二造雖於契約上有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之約定,惟因當事人一造係法人,依前開說明,並不適用
合意管轄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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