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6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孟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弼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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