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家訴字第131號原告 陳竺榮 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被告 陳竺堅
陳竺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之被繼承人 陳根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 陳跟 於民國90年10月29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列之遺產,不動產部分已由兩造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而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動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遺囑禁止分割之情事,惟兩造間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為此,原告請求判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聲明:1、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請求准予分割,並按附表一分割方法分配之。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之陳述:
(一)被告陳竺堅同意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式等語。
(二)被告陳竺怡同意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式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根於90年10月2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不動產部分已由兩造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而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遺囑禁止分割,惟兩造間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有被繼承人陳根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配偶 唐少娥 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證信函、土地登記謄本及存款餘額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被告陳竺堅、陳竺怡亦無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並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而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分別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所明定。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均應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經查,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系爭遺產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而彼等就上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只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訴請將被繼承人遺產分割,於法當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均同意系爭土地、建物變價分割,再參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認應採取如附表一之分割方法,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公平,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每人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各1/3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竣閔附表一:
┌──────────────────────────────────┐│被繼承人陳根之遺產明細表│├───┬──────────────────────┬───────┤│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1│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變價為新臺幣後│││地(地目:建、面積30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割,價金由兩│││200/15000)│造按附表二比例││││分配│├───┼──────────────────────┼───────┤│2│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建│同上│││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面積99.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3│臺北延壽郵局郵政儲金儲蓄存款,局號:00156-1│原物分割,兩造│││帳號:000000-0,金額:新臺幣(下同)35,642│按附表二比例分│││元│配│├───┼──────────────────────┼───────┤│4│臺北延壽郵局郵政儲金劃撥存款,局號:00156-1│同上│││帳號:00000000,金額:604元││├───┼──────────────────────┼───────┤│5│臺北延壽郵局郵政儲金定期存款,局號:00156-1│同上│││帳號:000000000,金額:200,000元││├───┼──────────────────────┼───────┤│6│臺北延壽郵局郵政儲金定期存款,局號:00156-1│同上│││帳號:000000000,金額:100,000元││├───┼──────────────────────┼───────┤│7│臺北延壽郵局郵政儲金定期存款,局號:00156-1│同上│││帳號:000000000,金額:100,000元││├───┼──────────────────────┼───────┤│8│大眾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金額│同上│││:17元││├───┼──────────────────────┼───────┤│9│中華民國國軍同袍儲蓄會帳號:0000000000000,│同上│││金額:80,000元││├───┼──────────────────────┼───────┤│10│富邦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金額│同上│││:6,429元││├───┼──────────────────────┼───────┤│11│合作金庫北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金額│同上│││:9,506元││└───┴──────────────────────┴───────┘附表二:
┌───┬────┬─────┐│編號│姓名│比例│├───┼────┼─────┤│1│陳竺榮│三分之一│├───┼────┼─────┤│2│陳竺堅│三分之一│├───┼────┼─────┤│3│陳竺怡│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