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5號上訴人 陳蔡光子
陳正宗 陳玉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禎 和律師被上訴人 陳兆仁
陳兆勳 訴訟代理人 陳黃金蟬 被上訴人 陳兆全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