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1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丙○○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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