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莊淑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