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69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455號、94年度毒偵字第2597號移送併案審理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