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賴文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淑苓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淑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叁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