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3號原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清池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吳淑靜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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