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745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林福益 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林見二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於民國102年4月25日死亡,陳報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林見二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陸個月內,陳報人應向本院陳報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陳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見二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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