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萬捌仟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