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十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七日死亡,此有本院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黃光進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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