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徐英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陸拾壹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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