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8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85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13日上午09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羅得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本金),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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