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世音女選任辯護人陳殷朔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八頁第十六行、第二十九行及第九頁第三行、第十六行關於「102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1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8頁第16行、第29行及第9頁第3行、第16行關於「102年」之記載有所誤寫,均應更正為「101年」,該等部分之明顯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