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70號聲請人 吳政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前因遺失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6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①│ 邱玉堂 │陽信商業銀行民│7151│21900元│100年12月26日│AD0000000│││││族分行││││││├──┼───┼───────┼─────┼────────┼───────┼─────┼──┤│②│ 李況原 │花旗(台灣)銀│0000000000│11400元│101年2月29日│0000000│││││行新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