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四號
原告芳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綿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
趙文銘 律師被告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高雄市○○區○○○路○○○號三樓,雖原告主張在台北市○○街○○○號一樓買到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產品,得由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云云,惟被告抗辯該產品係百德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等語,經核原告提出之該產品原廠保證卡,確有記載有百德實業有限公司,顯非本件被告公司,被告抗辯有理由,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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