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九九號
原告馬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丁壽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尚澤 律師被告亞熱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兩造租賃契約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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