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原住台北市○○路○○○號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賴錦華法官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原住台北市○○路○○○號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賴錦華法官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