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二號
原告傳世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被告大亞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複代理人 葉淑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以提單背面條款主張單位責任限制,惟因兩告迄今未提出提單背面條款,請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前提出提單背面條款(如係外文,請附中譯本)到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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