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己○○被告新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庚○○辛○○被告乙○○
壬○○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賴錦華法官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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