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五二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振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十三萬二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七千一百一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李媛媛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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