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偵字第一四六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八十年二月一日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官信成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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