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九信石材百貨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原名蔡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尚澤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九信石材百貨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九信石材百貨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煌基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