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壹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5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8月1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8月19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審判長法官林德盛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