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78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北簡字第178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788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29日在台北地方法院台北
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簡易通信貸
款約定書第9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自有
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萬元,約定分30期清償,並於每月23日為攤還本息
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至清償日止,依應繳款金
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繳者,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詎
被告於借款後清償7期後,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尚欠本金159,353元迄未清償等,業據原告提出簡
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及借據、簡易通信貸款帳務明細、簡易通
信貸款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借款金
額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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