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3號上訴人 劉又瑄 被上訴人 黃湘茗 住○○市○區○○○街0號5樓之6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