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補字第96號聲明人 潘湯秀 花聲明人 潘燕輝 聲明人 潘美英 聲明人 潘美鳳 聲明人 潘靜宜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潘順煌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