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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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志傑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本案被告蘇志傑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