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柏景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萬8,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劉千瑜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