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兆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3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2023號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存字第2023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259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計新台幣40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19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迭經變更提存物後,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202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謝梅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