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九號裁定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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