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毒抗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二八七號
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裁定(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七三一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以:抗告人即被告甲○○前因涉嫌施用毒品,經依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五九二二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高所坤戒勒字第二八四四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經檢察官之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裁定甲○○應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二、經查原審係依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之認定而為裁定,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以並無繼續再犯之傾向,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耀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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