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榮彬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