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號
上訴人乙○○○
丙○○甲○○○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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