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一號
原告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五樓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九號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陳嘉琪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