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機台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 郭秀勤 被告幸福水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鈴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機台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4000元,應繳裁判
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7,
320繳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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