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60號原告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81,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之6,000元,仍有18,661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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