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909號聲請人 龔永凌 相對人 歐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零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97年度婚字第350號、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76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65號、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1,040元,第二審為12,060元,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3,000元,相對人應負擔2/3即2千元;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扣除已確定部分即6,030元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070元(計算式:8,040+12,060-6,030=14,070)。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070元(計算式:2,000+14,070=16,070),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