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108號聲請人 吳方 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哲成吳嘉欣吳孟瑜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板橋後埔郵局以遷移不明等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查本件係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司簡聲字第430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已於101年10月26日就同一意思表示內容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聲字第1908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受理,並於101年11月30日以101年度司聲字第1908號裁定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吳嘉欣、吳孟瑜如該裁定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並以相對人吳哲成並無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而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吳哲成之聲請予以駁回,該事件迄未確定,經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核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為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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